| 實習期和試用期有哪些區別? |
| 發布時間:2026-01-12 丨 閱讀次數: |
問:實習期和試用期有哪些區別? 答: 試用期 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、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。 實習 是人才培養的重要組成部分,是深化課堂教學的重要環節,是學生了解社會、接觸生產實際,獲取、掌握生產現場相關知識的重要途徑。
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、當事人的目的不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,雙方協商確定的雙向考察期限。試用期主要體現的是用人單位補充人力資源的目的。 實習期是在校學生為了提早熟悉專業工作、提高自身素質,到用人單位的學習鍛煉。 2、當事人的身份不同 處于試用期內的只能是勞動者,處于實習期的一般是在校學生。 3、性質不同 實習期是學生的社會實踐活動,不視為就業,未建立勞動關系。 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的考察期,受《勞動法》《勞動合同法》的規范。 試用期應按什么標準支付工資? 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第十五條規定,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%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%,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。 全國各地最低工資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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